“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盖章吗”这个问题,通常指的是在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时,是否需要盖上公司的公章。一般来说,合同双方,即物业公司和业主或业主大会,都需要在协议上签字或盖章,以表示认可和接受协议内容。盖章是合同生效的重要环节,它代表着公司愿意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在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时,物业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通常需要在协议上盖章,以使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是否需要备案,取决于当地的具体法规和政策。一般来说,前期物业服务协议需要到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需要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都应当报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此外,如果是住宅物业,建设单位还需要在物业销售前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以及应当公示的其他事项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因此,具体的备案流程和要求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咨询当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或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信息。
前期物业服务协议需要盖章。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需要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与之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是由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故应当由建设单位即开发商签字盖章。
同时,第二十二条也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在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时,通常需要物业公司和业主(或业主大会)的代表在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双方印章,以证明协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任何疑问,请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或专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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