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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违反旅游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

“违反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指的是未获得相关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旅行社业务活动。这种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等相关法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能会面临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严重者甚至可能触犯刑法,构成非法经营罪。因此,从事旅行社业务必须依法取得许可,确保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违反旅游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

违反旅游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相关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具体来说:

1. 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若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根据《旅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规定事项:如果旅行社提供的旅游合同缺少必要的条款,如行程安排、旅游费用、违约责任等,根据《旅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同样会受到上述的处罚。

3. 未取得导游证而从事导游活动:若旅行社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从事导游活动,根据《旅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将面临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导游证、罚款等处罚。

4. 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旅行社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若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根据《旅游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将受到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等处罚。

5. 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旅行社在旅游宣传中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旅游者,如发布虚假的旅游广告或进行虚假宣传,根据《旅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将面临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等处罚。

6. 以擅自变更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服务标准等方式,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行社若通过上述方式损害旅游者权益,将根据《旅游法》的相关规定受到相应的处罚。

此外,《旅游法》还规定了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以及旅行社的经营期限、业务范围等事项的备案要求。

参考法条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第四十九条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三)未取得导游证而从事导游活动;

(四)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

(五)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六)向旅游者安排签订合同的旅游团队领队人员少于1人;

(七)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指定购物场所,强迫、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八)要求旅游者如实提供旅游所必需的个人信息,违反其提供的信息提供与旅游合同无关的信息;

(九)未与旅游者约定订立旅游合同;

(十)未与旅游者约定旅游行程安排;

(十一)未与旅游者约定旅游团成团的醉低人数;

(十二)未与旅游者约定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

(十三)未与旅游者约定旅游服务的醉低标准;

(十四)未与旅游者约定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九十六条 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三)未取得导游证而从事导游活动;

(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第六十三条 旅行社招徕旅游者,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旅行社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二)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三)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第六十七条 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第七十四条 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代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收取代办费用的,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因旅行社的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五条 住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合同的约定为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住宿经营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者旅游者要求赔偿的,住宿经营者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十二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出具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八条 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

第五十三条 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第五十五条 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十九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旅游合同约定的日期足额支付旅游费用。

第七十九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制度,设立并公开投诉电话,接受旅游者的投诉。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接受旅游者投诉的事项涉及违反旅游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旅游者。

第八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配备导游,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导游休息场所。

导游可以依法参加所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

违反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违反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违反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可能会面临以下处罚:

1. 罚款: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上述违法行为均应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2. 停业整顿:若情节严重,还可能被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3.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于擅自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还可能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4. 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涉嫌诈骗、非法经营等犯罪行为,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对于导游人员,如果违反规定,也可能面临罚款、暂扣或吊销导游证等处罚。具体处罚措施会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来决定。

因此,建议旅行社和导游人员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业务合法合规运营。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帮助,请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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