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城景区保护条例》是指为了加强古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传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促进经济、社会、文化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法规。该条例明确了古城景区的保护范围、保护原则、管理体制、保护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其意义在于确保古城的历史风貌得以完整保存,提升旅游品质和文化内涵,同时保障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推动古城旅游业的健康有序发展。通过实施这一条例,旨在让游客领略古城独特的魅力,感受中华传统文化的博大精深。

古城景区保护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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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城景区保护条例
《古城景区保护条例》是为了加强古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协调发展而制定的。以下是该条例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 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古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古城景区的规划、保护、管理、利用及其相关活动。
* 定义:本条例所称古城景区,是指历史文化名城的核心区及其周边历史风貌建筑集中成片、需要整体性保护的区域。
第三条
* 保护原则:古城景区的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严格保护、依法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 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古城景区的保护工作,并将古城景区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部门职责: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古城景区保护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消防救援、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城景区保护的相关工作。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古城景区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
* 保护规划: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古城景区总体保护规划和详细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保护名录: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古城景区保护名录制度,将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列入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 保护措施:古城景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古城景区总体保护规划和详细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 禁止行为:在古城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破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二)擅自挖掘地下空间;(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四)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 合理利用:鼓励和支持在古城景区内开展下列活动:(一)设立博物馆、纪念馆等文化场所;(二)开展民俗文化活动;(三)制作和销售旅游纪念品;(四)其他有利于古城景区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传播的活动。
* 经营规范:古城景区内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并遵守古城景区内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八条
* 资金保障: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古城景区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 社会参与:鼓励社会各界通过捐赠、资助、touzi、提供技术服务或者提出建议等方式参与古城景区的保护工作。
第九条
* 宣传教育: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古城景区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古城景区保护重要性的认识。
第十条
* 监督检查: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城景区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解决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
* 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 附则:本条例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
请注意,具体的条例内容可能会因地区和时间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为了获取醉准确的信息,建议直接查阅相关的官方文件或咨询当地的法律专家。
